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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3.6万元!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案情简介

一企业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3.6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4年3月21日,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湖南高****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生产车间砂光机作业现场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现场积尘严重。

一企业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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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1、该公司生产车间砂光机作业现场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现场积尘严重的问题,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该公司在本次执法检查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一企业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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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在本次执法检查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对湖南高****有限公司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3.6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企业对可燃性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处理不及时,极具危害性,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高温)极有可能造成粉尘燃爆事故,往往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本案的严厉查处有力震慑了相关行业经营者,提升企业自觉主动性,严格落实责任,确保生产安全,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来源:宁乡应急管理

编辑: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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