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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罚!

红网时刻新闻10月30日讯(通讯员 常红)近日,宁乡高新区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请作业人员刘某某、陈某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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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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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警示提醒

2023年4月14日,应急管理部通过10号令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该标准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意味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可入刑。应急管理部门提醒广大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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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务必严格员工上岗要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红网

作者:常红

编辑:韩阳

本文为应急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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