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24日讯(通讯员 谢赛虎)为有效预防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证企业生产安全有序进行,长沙市天心区部署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整治行动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粉尘涉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几起粉尘涉爆典型案例,督促粉尘涉爆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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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9月19日,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某防火装备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行为: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以上3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二
2024年9月19日,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某木材加工厂、某电器厂进行检查,发现2家企业均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没有及时清扫积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2家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普法小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来源:红网
作者:谢赛虎
编辑: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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